駁回「非常上訴」理由:

首先,賭博場所是指:「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,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。」,賭博網站雖然是虛擬空間,但仍然屬於賭博場所但是,賭客連上賭博網站賭博,究竟應該透過刑法,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,就要個案認定。

其次,賭客私下設定帳號密碼,連上網站的賭博活動具有封閉性,只有對向參與賭博的人私下聯繫,其他人沒有辦法知道他們對賭的事情,就好像一個封閉、隱密的空間,並不構成「在公開場所」或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這個要件,應該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罰。

最後,對於這種新科技的賭博行為,如果在刑事政策上認為有處罰必要,應該透過修法來規定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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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文請見一起讀判決
21 十二月 2018 一起讀判決刑事
以帳號密碼登入網站對賭,構成公然賭博罪嗎?
刑法對賭博的處罰包括賭客跟賭場,分別規定在第266條及第268條。其中對「賭客」的處罰,要件是「在公開場所」或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賭博財物。至於在「非」公開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並沒有刑事責任,則是由屬於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處罰。

隨著科技的進步,賭客不一定要到賭場才能開賭,賭博網站成為一個更便利的賭博管道。當賭客透過帳號密碼,登入賭博網站和莊家對賭,這樣的行為算不算「在公開場所」或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賭博財物?最高法院107年12月20日宣判的107 年度台非字第174號判決認為不構成,應該透過社維法處罰。

下級審的判決
被告透過網路連上賭博網站申請帳號、密碼,將賭注轉到網站提供的帳戶後,在家裡上網跟莊家對賭,經檢察官起訴公然賭博罪、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、高雄高分院駁回上訴而確定。判決理由認為:被告以帳號密碼連上網站,交換訊息具有隱私性,下注並不是他人可以知道的,不具公開性,不符合條文中的:「在公開場所」或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要件。

非常上訴的判決理由
由於公然賭博罪是三年以下的輕罪,不能上訴最高法院。檢察總長對這個判決提起非常上訴,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認為原來的判決並沒有錯誤,駁回非常上訴,理由是這樣的:

首先,賭博場所是指:「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,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。」,賭博網站雖然是虛擬空間,但仍然屬於賭博場所。但是,賭客連上賭博網站賭博,究竟應該透過刑法,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,就要個案認定。

其次,賭客私下設定帳號密碼,連上網站的賭博活動具有封閉性,只有對向參與賭博的人私下聯繫,其他人沒有辦法知道他們對賭的事情,就好像一個封閉、隱密的空間,並不構成「在公開場所」或「公眾得出入之場所」這個要件,應該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處罰。

最後,對於這種新科技的賭博行為,如果在刑事政策上認為有處罰必要,應該透過修法來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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